,城区产生的大件垃圾数量持续递增,市民对怎么样处理大件垃圾、大件垃圾随意堆放影响交通等电话咨询或者投诉也慢慢变得多。为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条例》、《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2010)。
贯彻落实垃圾分类政策,助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全过程管理,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钦州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大件垃圾定义与范围、投放点设置标准、禁止性行为、收运单位的职责、处置管理及对处置单位的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
根据《办法》第三条,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主要分为三类: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其他大件垃圾。
根据《办法》第四条,为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明确了市及钦南区、钦北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办法》第五条,明确辖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围挡遮护等设施。新建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大件垃圾投放点。
《办法》第八条,依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大件垃圾投放至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路边、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以及其他隐蔽位置。
《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大件垃圾收运的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大件垃圾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依法规定从事大件垃圾处理的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大件垃圾投放至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路边、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以及其他隐蔽位置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